舜的歷史功績〈一〉

李順發

一、 前言:
(一) 舜帝姓堯,名重華(双瞳),稱虞舜。國號有餘,生於餘姚(浙江省餘姚縣),舜帝為中華民族五帝之一,係顓頊帝七世孫,享年100歲(公元前2277-公元前2178年)。
(二) 舜是孝與德的化身,舜以孝治天下,推動「五倫」道德觀,贏得萬事景仰。舜,亦是商人代表,歷史著墨舜在政治上才華,卻少提到舜是一個非常成功的商人,舜可算是晉商的鼻祖。
(三) 主要成就:「舉八元、八愷;放四凶;任命官職;治洪水;巡天下。」
二、 選舉任能;分工執政:(參考https://kknews.cc歷史)
〈史記·五帝本紀〉載:「於是舜乃至於文祖,謀于四嶽,辟四門,明通四方耳目,命十二牧論帝德,行厚德,遠佞人,則蠻夷率服,此二十二人,咸成厥功。」 虞舜即位後,在先王的太廟召開會議,大門四開,廣開言論,不論是諸侯大臣還是平民都可參加傾聽會議,帝舜為首,首先祭祀列祖列宗,然後舜發表了治國理政的意見:國安先要民安,民安需要一切從百姓利益出發,所以為官必須有仁德之心;要厚待有德行之人,遠離奸佞小人,如果這樣做了,蠻夷也會服從。
22人中有12人為中央派駐各地巡視的州牧,另10人為禹、后稷、契、皋陶、益、倕、夔、龍、伯夷、彭祖。
接著帝舜向人們問道:「誰能夠光大帝堯的事業呢?誰能夠擔任百官之長,輔佐國家的政務呢?」
眾人一致推薦禹,此時大禹治水有成效,聲望很高,舜高興接受眾人意見。堯死後,舜在政治上有一番大興革,對堯原已舉用的禹、后稷、契、皋陶、益、倕、夔、龍、伯夷、彭祖等人職責不明確之處,予於調整分工執政。
(一) 堯為「司空」:掌水利及土木工程,夏朝之祖。
(二) 契為「司徒」:宣揚五典,規範人民行為,商朝之祖。
(三) 棄(后稷)為「農官」:指導農作播種與收穫,周朝之祖。
(四) 皋陶為「士」(大理):執掌刑法(司法)。
(五) 益為「虞官」:掌管林牧業。
(六) 倕為「共工」:掌百工。
(七) 伯夷任「秩宗」(主禮):主持各種典禮、祭祀活動。
(八) 夔任「樂官」:掌管音樂與教育,統一音律,文藝創作。
(九) 龍任「納言」:傳達天子號令,收集各方對朝廷批評與指點的意見。
(十) 彭祖任「無任所大臣」:負責協調各大臣所負責政務,大彭之祖。
舜規定三年考察一次政績,由考察三次的結果,決定提升或罷免,通過這樣的作為,「庶績咸熙」,各項工作表現有了新的氣象。
三、 統一律法,以法治民:(參考https://kknews.cc歷史)
(一) 舜為使天下百姓,有一個安定的生活,統一律法,提倡百姓勿觸法,他命皋陶主管司法部門,統一制定法規,讓天下人民依法辦事,把常用的刑罰,用圖案鑄刻于各種器物之上,向百姓宣導,以鞭打作為官刑,板打作為教學用刑,並流放應受五刑的罪犯。
舜帝規定犯罪可以贖罪(例如流放共工至幽州、逐驩兜至崇山、驅三苗至三危,流放鰥至羽山)。
(二) 舜的鞭刑為新加坡鞭刑的始祖(創始者)
新加坡的鞭刑可細分為六種:司法、監獄、軍事、感化院、學校、家庭/私刑等鞭刑。
1、鞭刑的起源:新加坡和馬來西亞、汶萊的鞭刑,一樣都是從19和20世紀英國殖民地時期保留下來。
2、鞭刑的範圍:搶劫、性侵犯、強姦、吸食毒品、嚴重偷盜、破壞公物、破門行竊、討債公司、非法持有武器,騷亂與綁架等。
3、鞭刑的年齡:成年男性18至50歲並由醫官記實身體狀況良好,才可以執行鞭刑。最多只能鞭打24下(犯人未滿18歲受鞭刑10下,未滿16歲男性只能由最高法院判決)。
4、下列情形不會判鞭刑:
A.女性
B.50歲以上男人
C.被判死刑的犯人
(三) 舜的贖罪猶台灣現行的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
1、依六法全書,刑法第四十一條:(易科罰金)
A.須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最。
B.須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。
C.須因身體、教育、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,顯有困難。
2、依六法全書,刑法第四十二條:(易服勞役)
A.須於二月期滿後,仍不完納。(裁判確定後)
B.須經過強制執行仍不完納。
(舊法: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)
(新法:目前改為一日罰金1000元)
C.勞役期限,不得逾六個月。
四、 結語:
(一) 論語為政篇:
子曰:「道之以政,齊之以刑,民免而無恥;道之以德,齊之以禮,有恥且格。」
(二) 論語為政篇可印證虞舜的德政:
「以德為政,一切皆由感化,不雜私慾,不以力致,民皆自動向善。」